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0六七號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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