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О號A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Y○○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忠生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О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一八號;移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六二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二、八三○、八三一、八三二、八三三、八三四、八三五、八三六、八三
七、八三八、八三九、八四○、八四一、八四二、八四三、八四四、九一六、一一八○),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Y○○共同常業竊盜,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未經許可,寄藏爆裂物,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四、七至十二所示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及土製爆裂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如附表二之物及附表四編號一、二、三、四、七至十二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及土製爆裂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Y○○有妨害公務等多次前科,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先夥同 施宗昇 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車牌共四面。另又夥同綽號「 高仔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在附表三編號3之時地,竊取 李明興 之賽鴿二隻。嗣Y○○又承前常業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4至12之時地,搭載Q○○(另案審理)共同竊得如附表三編號4至12之物為己用。Y○○又為逃避警方臨檢,於竊得R○○之駕駛執照後,於同日換貼自己之相片而變造之,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台中市○○路○段三三五號之大新專業租車行,持上開變造之駕駛執照租用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R○○之權益。之後,Y○○因通緝在案,再夥同Q○○、D○○、A○○(另案經偵查或起訴)等人,承前常業竊盜之犯意並基於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至八月間止,陸續在雲林縣、南投縣市、台中縣市及彰化縣等地,由Y○○、Q○○或D○○等人共同或輪流,如車門未上鎖即行竊取,如見車門上鎖則以隨車攜帶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竊工具一批,破壞被害人辛○○等人所有之車輛車門鎖後而竊取之。若發覺其中所竊取之車輛內遺留車主電話,即由Y○○、A○○以0000000000、0000000000(Y○○向不知情之壬○○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部分被害人勒索贖車後,並嚇稱:須將約定之金額匯入指定之帳戶,以贖回車輛,否則將其汽車解體等語,致使被害人地○○等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所示之金額匯入其指定如附表一所示之Y○○、D○○、不知情之壬○○(Y○○借用)及Y○○購得之庚○○、丁○○等人之人頭帳戶中,除少數被害人拒絕給付贖款而未取得贖款外,待Y○○、A○○、D○○等人輪流確認錢已匯入並領取現款後,始通知車主,告知車子之所在,由車主自行取回,因此取得贖款而恃以為生;其他車輛則留為自用或出賣予他人以換取現金恃以為生(詳細時間、地點、方式、失竊之被害人及受勒贖之被害人,勒贖之金額及有無匯入帳戶等情,詳如附表三所示)。另Y○○為掩飾自己通緝犯之身分,再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在南投縣草屯鎮○○路六十五之八號前,竊取 簡肇榕 之駕駛執照、身分證後,將簡肇榕之相片撕下,並將自己相片貼上而變造之,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台中縣大里市○○○街口經警盤查時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簡肇榕之權益。嗣Q○○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林內鄉烏塗一號為警查獲時及Y○○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街九號六樓,與A○○一同經警緝獲,均分別扣得如附表二之行竊及勒贖工具各一批,經警循線調查始查獲上情。
二、Y○○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某日,在雲林縣林內鄉林中村三號水門邊,受友人林連發(即巳○○)之託,同時未經許可而寄藏如附表四所示之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及土製爆裂物。嗣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之。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Y○○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共犯Q○○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一九號被訴竊盜案件供述之情節相符,復經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等人指訴明確,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犯案工具等物及如附表四所示之改造槍彈及土製爆裂物扣案可資佐證。復有被害人等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竊盜資料個別查詢報表、附表一帳戶之交易明細表、郵政國內匯款單數份、被害人R○○、簡肇榕遭變造之駕駛執照各一張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一九號刑事卷宗影本附卷可參。此外,扣案如附表四內編號一之改造玩具手槍係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將槍管內阻鐵貫通而成之改造玩具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另附表四編號二之土製爆裂物為一長約十三點六公分,內纏紅色膠帶及外纏黑色膠帶之鋼管炸彈,結構完整,認具危險性與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刑鑑字第九○七四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爆炸物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八十八年偵字第七一八號偵查卷可佐。附表四編號三之改造掌心雷手槍一支,認係仿德林吉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貫通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附表四編號四之子彈一顆,認係由玩具子彈改造而成,經實際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刑鑑字第一○二二四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五四號卷可參。附表四編號五之改造四五手槍一支認係仿SIGSAU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換裝土製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另附表四編號六之子彈三顆均係玩具槍彈殼加裝直徑約七點七公釐金屬彈頭之改造子彈,經試射壹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同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刑鑑字第一八三一八號鑑驗通知書附於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五四號卷可參。附表四編號七之改造九○手槍一支,認係由仿GLOCK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更換已貫通之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同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刑鑑字第一三七○二八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八三九號卷可考。附表四編號八之改造長槍一支,認係市售玩具長槍更換氣嘴改造而成,以中型二氧化碳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性能檢驗法、動能測試法為每平方公分試測,其發射動能每平方公分為三十九點二一焦耳已符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所定具有殺傷力之標準等情,有同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刑鑑字第一五六七九四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三六號(併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四號)偵查卷內可稽。附表四編號九貝瑞塔九二改造手槍一支,認係由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改造而成,滑套及槍身為金屬材質,其塑膠槍管內之阻鐵已拆除並加裝內徑約
5.5mm之金屬襯管,彈室部分仍為塑膠材質,以打擊底火(藥)引爆子彈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等情,有該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刑鑑字第七六四八三號鑑驗報告通知書一紙附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號(併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一二號)偵查卷內可考,應認該改造手槍仍得以底火引爆子彈具有殺傷力。附表四編號十改造子彈一顆,認係由玩具子彈改造而成(具直徑約6mm之金屬彈頭),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亦有上開鑑驗報告通知書一紙附於前卷可參。附表四編號十一改造四五手槍一支,認係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附表四編號十二四五手槍子彈成品五顆,認均係由玩具子彈改造而成之改造子彈(具直徑約8mm之金屬彈頭),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刑鑑字第一三一三二八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核退字第三一三六號(併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三號)偵查卷內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Y○○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Y○○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既遂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Y○○與Q○○、D○○、A○○等人,就上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變造特種文書後進而行使,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之起訴部分所為之竊盜犯行僅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惟被告Y○○自八十九年間即多次犯下竊取車輛、車牌犯行,之後並進而組成擄車勒贖集團,以籌措通緝時之生活費用,參以其同案共犯Q○○為警查獲時隨身攜帶行竊工具,供被告Y○○與其共同恃機犯案,將竊取之車輛以低價賣予他人以換取現金,又參諸移送併案關於被告Y○○之連續竊盜犯行,亦基於相同緣由,有計畫取得人頭帳戶,並於短暫時日間,竊取高達三十餘台車輛,繼而以竊得之車輛向車主勒贖現金,或轉賣他人換取現金,顯見被告Y○○此段期間確與同案被告Q○○以竊車勒贖恃以為生,並以之為常業,雖被告辯稱伊有一技之長,並非以竊盜為常業云云,惟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O號判例參照),是公訴意旨認應依普通竊盜罪處斷,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上開所犯數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罪間,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其竊車之目的係為恐嚇被害人交付金錢以贖車,而被告竊取被害人R○○、簡肇榕之證件後,進而將上開證件加以變造或行使,係為竊車勒贖之便,是其上開所犯之恐嚇取財、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部分犯行,與本件論罪科刑之常業竊盜犯行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另核被告Y○○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寄藏爆裂物罪、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被告一次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未經許可寄藏爆裂物處斷。公訴人認被告所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持有爆裂物罪及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改造手槍罪,尚有誤會,惟起訴事實及法條之條項同一,爰不另為變更法條之諭知。末被告所為上開常業竊盜罪與寄藏爆裂物二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三、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六二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二、八三○、八三一、
八三二、八三三【竊盜附表三編號4、5、8、9號車輛部分及寄藏改造手槍、子彈部分】、八三四、八三五【竊盜及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八三七、八三九【竊盜、恐嚇取財及寄藏改造手槍部分】、八四○、八四一、八四二、八四三【竊盜及恐嚇取財附表三編號12部分】、八四四、一一八○),雖未據起訴,惟上開併案事實內之竊盜犯行與本件論罪科刑之常業竊盜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恐嚇取財部分事實則與本件常業竊盜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被告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之犯行則與起訴之寄藏爆裂物及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四、原審以被告Y○○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於短時間涉犯多起竊盜勒贖案件,情節重大,原判決未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有未洽。(二)原審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三七號(併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四號)、八三三號(併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一二號)、一一八O號(併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三號)案件與本件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有不合。被告上訴指原判決就寄藏爆裂物犯行部分量刑過重,固無可取,惟檢察官上訴指原判決未就常業竊盜部分交付保安處分及未就上開(二)併案部分合併審理等不當,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爰審酌被告恃竊盜為生,並進而為逃避警方追緝及為圖不法利益,於竊取他人車輛後,復利用被害人急於找回愛車之心理,以電話恐嚇被害人,勒索贖金,而車輛為一般人生活或工作上必備之交通工具,被告所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更直接影響被害人行的自由及生計,又將部分被害人之證件予以變造供自己行使,其犯行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自非輕微。再者,被告寄藏多支改造手槍、子彈及爆裂物,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惟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常業竊盜部分,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矯正其不良習性及定其應執行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工具一批,均係被告Y○○所有,供其犯常業竊盜罪及變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扣案之如附表四(除編號五、六號已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四二號另案沒收執行完畢,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發雲檢惟執火九一執二四二字第三六八三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乙紙附卷可憑,於本案不得再予沒收)編號一、二、三、七至十二所示之槍彈及土製爆裂物(八十八年槍字第十四號、第一○九號、八十九年槍字第九十三號、第二一○號、第五三號、第二三三號、第二三一號扣押清單)等物,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沒收之。又附表四編號四、十之子彈各一顆、編號十二之子彈二顆,因鑑驗試射用罄,非屬違禁物,毋庸另為沒收之諭知。再附表二所示八十九年保字一四二六號(附於九十一年偵字第四六一二號偵查卷)、九十年保字第六八五號(附於九十二年偵字第三七九三號偵查卷)、九十年保字第二八四二號扣押清單(附於九十一年偵字第八三九號偵查卷)內所示以外之其他物品,雖屬被告Y○○所有,然均非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另被告所犯附表三編號六之竊盜犯行所使用之檳榔刀業已滅失,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均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Y○○於八十八年一月二日凌晨一時許,與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雲林縣斗六市○○路一九八號前,竊取酉○○所有之DA-六八○一號自用小客車,而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竊盜罪嫌等語。然查,訊據被告Y○○自始至終矢口否認有何與黃○○共同竊取該車之犯行,辯稱該車是向黃○○所取得,而證人黃○○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該車係伊一人所竊,與被告Y○○並無關連等語在卷,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竊取該車之犯行,是被告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本件竊盜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之部分: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官函送併案審理之九十一年偵字第八三六號、九十一年偵字第八三八號二案卷中(二者移送事實同一),並未查獲任何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或爆裂物,是上開二案卷聲請併案之事實均與本案被告所犯之寄藏爆裂物或有殺傷力之槍彈犯行無涉,非本院所得審究之範圍。②又另案被告K○○供稱其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所查獲之有殺傷力之九○改造手槍一支及子彈十一顆,為被告Y○○於八十九年二月底以二萬元所出售予伊等語,業據被告Y○○所否認,且另案被告K○○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上開手槍子彈並非向被告所購得,伊並不認識被告Y○○等語,自難以證明被告涉有該部分之犯行,是此部分移送併案審理之事實(九十一年偵字第九一六號案卷)與本案犯行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綜上所述,上開移送併案審理之部分,均與本件論罪科刑之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就上開案卷事實併予審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黃三哲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盜)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Y○○竊車勒贖作案人頭帳戶一覽表
編號戶名開戶行局帳號備考
一Y00000000-0郵局000000-0
0D00000000-0郵局000000-0
0壬00000000-0郵局000000-0
0庚○○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斗六分行
五丁○○台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0
銀行大甲分行附表二:犯案工具一批
一剪刀一支
二鑿子二支
三螺絲起子八支
四砂輪盤一支
五扳手
(包括六角扳手)十二支
六R○○駕照上被一張
告所有之照片(以上為八十九年保字一四二六號扣押清單之物品)
七改造六角扳手七支
八存摺二本
九金融卡二張
十摩托羅拉CD一支
928行動電話(0000000000)
十一簡肇榕駕照上一張
被告Y○○所有之相片(以上為九十一年保字第六八五號扣押清單之物品)
十二存摺三本
十三金融卡一張(以上為九十年保字第二八四二號扣押清單之物品)附表三:Y○○常業竊盜時地、標的物一覽表
編號竊盜時間地點被害人標的物贖車與否匯入帳戶
及方式及金額
188.1.10嘉義縣布袋鎮新天○○J7-9965
南路三十五號前車牌0面
288.1.13嘉義市○○路附楊陳月N2-5026
近治車牌0面
388.11.5雲林縣莿桐鄉濁李明興賽鴿二隻勒贖二千
水溪溪底元並當場
取得贖金
488.11.6台中縣潭子鄉頭省行企DH-8052
家村中山路一段業有限自小客車0巷八號公司
588.12.28雲林縣斗六市光R○○S5-6887
復路一一一之一自小客車號及駕駛執

689.3.15雲林縣斗六市湖未○○檳榔約二
檳榔刀割山里楓湖山區外萬八千粒取(已滅失)湖溪旁
789.4.5雲林縣斗六市育辰○○XT-6347未勒贖
樂街四十九號前小客車
000.5.17雲林縣古坑鄉大卯○○SO-8499
扳手破壞埔路附近農田自小貨車門鎖
989.6.9雲林縣林內鄉九丙○○7F-8338
芎村中央路自小貨車
0000.5.18雲林縣林內鄉重蔡王熊RV-5560未勒贖
興村菜園旁得(懸掛廢棄
之AT-8106號車牌)
1189.6.29雲林縣虎尾鎮廉S○○C5-5916未勒贖
使里活動中心自小客車
0000.6.14南投縣水里鄉五O○○RB-9708勒贖五
福街二巷二十七小客車萬元並號前親自收

1389.5.22南投縣名間鄉中辛○○B4-6600未勒贖
正村庄仔巷二十小貨車0之十二號
1489.5.25南投縣竹山鎮公b○○RE-5670未勒贖
正巷五十之三十小客車0號路旁
1589.5.26南投縣竹山鎮江X○○M8-4566勒贖但未
西路八號小客車付贖金
1689.5.31南投縣信義鄉明地○○RF-6651勒贖一萬附表一編
德村新開巷二十小貨車0千元號一帳戶九之一號
1789.6.5南投縣名間鄉中W○○RF-3301未勒贖
正村小崎巷十八小貨車號
0000.6.5雲林縣古坑鄉東I○○TY-576勒贖但未
和村文化路二之大貨車付贖金一號
1989.6.5南投縣名間鄉埔子○○OJ-6297勒贖但未
六角扳手中巷十八之一號小客車付贖金破壞門鎖
2089.6.5雲林縣斗六市大己○○C2-5708
學路大順發釣蝦車牌0面場前
2189.6.6彰化縣社頭鄉清C○○PG-0249未勒贖
水岩路遊樂區小客車
0000.6.7南投縣竹中鎮集戌○○RG-1181未勒贖
六角扳手山路二段五六一自小客破壞門鎖號前
2389.6.9雲林縣林內鄉林B○○SO-9768
茂村中正路五六車牌0面一號
2489.6.16南投滿竹山鎮社宇○○QN-5679勒贖但未
寮里社寮衛生室廂型車付贖金
2589.6.18雲林縣西螺鎮廣午○○Y7-2615勒贖四萬
興路一八二號小客車0千元
2689.6.21雲林縣莿桐鄉四N○○W9-5579勒贖四萬
合村永基路三十小客車元三之二號
2789.6.26雲林縣古坑鄉永宙○○C2-8488勒贖但未
光村文昌路五十小客車付贖金七號
2889.6.26雲林縣古坑鄉西P○○J6-9912勒贖但未
六角扳手平村中山路二四小客車付贖金破壞門鎖九號2989.6.30彰化縣田中鎮山寅○○QS-9666未勒贖
腳路四段二七○小客車號前
3089.7.3南投縣竹山鎮鹿T○○RB-3167勒贖二萬附表一編
山路四三四號小客車元號一帳戶
3189.7.5南投縣竹山鎮鯉F○○MP-6566勒贖六萬附表一編
南路小客車元號一帳戶
3289.7.6南投縣竹山鎮集甲○○Y2-9836未勒贖
山路三段六○五小客車號
0000年7月台中市○○街二戊○○OW-1688
中旬十四巷二號前車牌0面
3489年7月南投縣名間鄉南G○○NJ-5250未勒贖
中旬雅村南雲路九之小客車破壞車窗三一號
3589.7.12雲林縣林內鄉烏U○○Y5-1617勒贖二萬附表一編
麻村林內國中附小客車元號一帳戶近
3689.7.27南投縣竹山鎮延a○○M8-2040未勒贖
六角扳手平三路二十三號廂型車破壞門鎖
3789.7.28彰化縣埤頭鄉中J○○J2-4160勒贖未付
和村廟前路二十小客車贖金三號
3889.7.30南投縣竹山鎮中c○○LY-1323未勒贖
和里前山路二段小客車
0000.8.3彰化縣二水鄉合L○○C4-7689未勒贖
興村鼻倡路二十小客車之一號
4089.8.3南投縣竹山鎮鹿亥○○RH-2037未勒贖
山路一六五號前小客車
0000.8.4雲林縣林鄉坪頂乙○○RG-8131未勒贖
村清水溪十三號小客車
0000.8.5南投縣水里鎮新癸○○VM-6917勒贖但未
城村民權路小客車付贖金
4389.8.12雲林縣斗六市長申○○SD-8418未勒贖
安路一○五號小貨車
0000.8.13雲林縣西螺鎮下黃國章SC-7742未勒贖
湳里安南路一百小客車之四號
4589.8.16雲林縣莿桐鄉麻鄭景錄XB-5143勒贖但未
六角扳手園村榮貫二○一小貨車付贖金破壞門鎖號前
4689.8.16南投縣竹山鎮鯉E○○RE-9606勒贖二萬附表一編
六角扳手南路七十四之一小客車0千元號四帳戶破壞門鎖號前
4789.8.18南投縣名間鄉松H○○RJ-8980勒贖二萬附表一編
山村松嶺街九十小客車元號四帳戶九號
4889.8.18雲林縣古坑鄉朝丑○○C4-9317未勒贖
陽村中山路一三小客車0號前
4989.8.20台中縣大里市慈Z○○ND-5210未勒贖
六角扳手德路一七八號前小客車破壞門鎖
5089.8.21南投縣南投市中M○○KA-8309勒贖三萬附表一編
六角扳手興路南崗國中旁小客車元號四帳戶破壞門鎖
5189.8.21雲林縣虎尾鎮林玄○○LV-2509未勒贖
六角扳手森路二段四二八小客車破壞門鎖號旁附表四:Y○○寄藏槍彈種類一覽表:
寄藏槍彈槍枝管制編號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查獲時地
法院檢察署)/扣押清單編號
1仿COLT廠半自動000000000000偵71888年1月25日在中山
手槍改造之金屬/88槍字14號高速公路南下二四玩具手槍一支七公里處
2土製爆裂物一個同右同右
(鋼管炸彈)
3掌心雷手槍一支000000000000偵526288年10月4日在雲
/88槍109林縣林內鄉林中
村三號前 張家齊 駕駛之N5-8000號自小貨車
0子彈一顆同右同右
5四五改造手槍0000000000000偵496(已另案沒89年1月20日在林
支收)內鄉林中村中正
路五四二巷三號V○○之住處
6子彈三顆同右同右
7九○改造手槍0000000000000偵83989年8月30日在雲
支/89槍字93號林縣湖山里陸砂
開採區入口附近的竹筍園
8改造長槍一支000000000000偵4614(91偵837併)89年7月25日在彰化
/89槍210號縣二水鄉倡和村
員集路一段二一一之一號前
9貝瑞塔00000000000000偵4612(91偵833併)89年6月21日在雲林
改造手槍一支/89槍53號縣林內鄉烏塗村烏塗
一號前
10改造子彈一顆同右同右
(採樣一顆試射)
11四五改造手槍000000000000偵3793(91偵1180)89年8月21日在台中
一支/89槍保233縣大里市○○○街九
號六樓
12四五手槍子彈同右同右
五顆/89槍保231(採樣二顆試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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