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克勤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克勤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馬克勤涉犯竊盜案件,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 林崑樹 、 邱奕三 、 薛憲麒 等證述在卷,復有扣案之贓物在卷可稽,又有被告之部分供述附卷足憑,足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本案所涉犯行非一,所竊取物品之價值、數量甚為龐大,並核其犯罪手法更屬犯罪縝密、階級分工、共犯多達20餘人之竊盜集團,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並參以證人邱奕三、薛憲麒、林崑樹於偵查及審理之供述及本案卷附資料,可見被告馬克勤本案犯行,係屬指揮操控之最高首腦地位,各共犯間之報酬亦由其所支付發放,而依共同被告邱奕三於審理中陳稱,被告馬克勤於本案本訴部分起訴後,有向其表示要代其委任律師及代為支付律師酬勞,要求伊先代為閱卷,使其可預先瞭解案情(當時被告馬克勤尚屬偵查中)、共同被告 邱建銘 於審理中亦稱,被告馬克勤要代其支付律師報酬,替其委任律師等語、共同被告薛憲麒於審理中供稱,整個案子伊係第一個被羈押的,從羈押期間到我出來開庭之後,發現整個都變調了,那時候偵查中檢察官問伊的問題,伊就發現跟原來的出入很大,好像在推卸責任,本案係由被告馬克勤主導,大家會聽他的指示,假如有串供,應該也是被告馬克勤指使的等語,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事由,另衡以本案共犯多達23人,各共犯間分工縝密,各司其職,其致生危害之嚴重性實非一般竊盜案件所可比擬,又參酌本案所竊取之物品均係高價值物,數量高達數百公斤,被告人損失更至少達數千萬元,則認被告對國家、社會及被害人之危害實屬甚大,再查被告馬克勤之供述,又與其餘共犯有諸多矛盾之處,故認被告馬克勤有羈押之必要,經合議庭評議,裁定被告馬克勤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