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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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克勤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事件,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克勤應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馬克勤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又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0年1月3日執行羈押,嗣本院於100年3月25日訊問被告,認被告除犯嫌重大,並經100年1月18日、3月1日、3月25日審理程序進行交互詰問後,亦認其前項羈押原因均仍存在,又審酌本案尚有11名證人即共犯亟待傳喚,而本院業預訂審理期日以待進行,再本案所涉損害亦屬甚大,故為求日後審理程序之妥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0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