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9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耀文 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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