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16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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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團體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65號再審原告企元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卿彥 (董事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商業團體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2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