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健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違約金之利率(請以年息%表示)。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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