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7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7號上訴人 郭阿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壯圍鄉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2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