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已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一月十八起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曾淑娟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