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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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則叡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