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袁宜榛 相對人 林阿蘭
林亞璇 債務人 林陳阿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 陳安河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抵押權人合作金庫銀行(原為「台中縣神岡鄉農會」,於民國91年7月27日起由「合作金庫銀行」受讓其信用部,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許可獲准,後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林陳阿閨之債權,嗣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將其對於債務人林陳阿閨之債權及其上系爭抵押權移轉讓與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登記如下: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7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債權範圍:全部。
(四)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臺幣18,000,000元。
(五)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林陳阿閨。詎債務人林陳阿閨截至民國111年7月13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11,502,6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陳安河於民國89年5月間死亡,由相對人林阿蘭等二人於民國97年6月5日因分割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嗣後另一繼承人於民國97年7月25日將其持有之部分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亞璇,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與債權讓與公告、地籍異動索引、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352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龍井區南寮段8413,547.7560分之12(林阿蘭持分6000分之1188,林亞璇持分6000分之12)備註:重測前為臺中市○○鄉○○○段○○○○段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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