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451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0001元,則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上訴人迄今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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