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451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0001元,則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上訴人迄今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