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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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80號
原 告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建富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
柒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