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聲請,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廖素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