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合議庭於民國95年12月22日第二審刑事判決(偵查案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0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就被告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748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前於民國95年12月22日,以95年度交簡上字第14
1號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且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76條第
1款、第45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件第二審判決,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是本件上訴之上訴,顯與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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