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明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五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志明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
4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1月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莊秋桃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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