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侵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明指定辯護人樓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明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志明前因強盜殺人、加重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3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6月18日再次訊問被告後,仍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於104年6月18日當庭裁定被告應自10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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