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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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二三號),被告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乙○○」國民帳號0六八七0四─八號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 李銘光 」印文壹枚、印鑑卡上偽造之「李銘光」印文貳枚、南港港三郵局帳號0一二八四九─五號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 石玉龍 」印文壹枚、印鑑卡上偽造之「石玉龍」印文壹枚、「石玉龍」國民0四六一一一─一號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乙○○」印文壹枚、印鑑卡上偽造之「乙○○」印文壹枚、「乙○○」國民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因積欠綽號「 小林 」之成年男子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無力歸還,竟與「小林」約定,由甲○○持偽造之國民儲金簿及提款卡交「小林」使用,每申請一帳戶抵債務六千元。二人遂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先由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初某日,在高雄市○○路茶坊,提供自己之照片四張予「小林」,旋推由「小林」於不詳地點,偽造三張空白之國民「李銘光」、「石玉龍」、「乙○○」之資料,復黏貼甲○○之相片於其上,接續偽造完成三張國民「李銘光」、「石玉龍」、「乙○○」。「小林」並在不詳地點,偽刻「李銘光」、「石玉龍」、「乙○○」之印章。嗣「小林」將偽造之「李銘光」、「石玉龍」、「乙○○」國民華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持偽造之「李銘光」國民局,在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儲戶蓋章欄及印鑑卡上偽蓋「李銘光」印章,表示以「李銘光」名義申請開戶及以該印鑑作為提款憑證之意,而偽造該二私文書,並連同偽造之「李銘光」國民害於南港富康郵局核開帳戶業務之正確性及「李銘光」。甲○○並於同日,持偽造之「石玉龍」之國民分證影本上偽蓋「石玉龍」之印文及偽簽「石玉龍」之署押,並在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儲戶蓋章欄及印鑑卡上偽蓋「石玉龍」印章,表示以「石玉龍」名義申請開戶及以該印鑑作為提款憑證之用,而偽造該二私文書,並連同偽造之「石玉龍」國民開帳戶業務之正確性及「石玉龍」。嗣甲○○於同年八月五日,再持偽造之「乙○○」國民「乙○○」之署押,並在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儲戶蓋章欄及印鑑卡上偽蓋「乙○○」印章,表示以「乙○○」名義申請開戶及以該印鑑作為提款憑證之用,而偽造該私文書,並連同偽造之「乙○○」國民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南港郵局審查開戶業務之正確性及「乙○○」。嗣經南港富康郵局核准開立「李銘光」0六八七0四─八號、南港港三郵局核准開立「石玉龍」0一二八四九─五號、南港郵局核准開立「乙○○」0四六一一一─一號郵政存簿儲金帳戶。甲○○於同年八月六日前往南港富康郵局領取「李銘光」之提款卡時,並基於同前概括犯意,於印鑑卡上之印證欄蓋用偽造之「李銘光」印文,以表示領得金融卡之意思,而偽造該私文書,並交付郵局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南港富康郵局核發金融卡之正確性及「李銘光」。甲○○取得「李銘光」、「石玉龍」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及金融卡後,則交由「小林」使用。嗣同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甲○○持偽造之「乙○○」國民發給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前往南港郵局欲領取「乙○○」提款卡時,為郵局人員 戴志斌 發現可疑,報警當場查獲,扣得偽造之「乙○○」國民簿儲金簿一本。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事實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南港郵局人員戴志斌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以「李銘光」、「石玉龍」、「乙○○」名義申請開戶時所提出之國民依「李銘光」、「石玉龍」、「乙○○」」係虛設戶籍;「石玉龍」、「乙○○」均無所載之住址存在,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高市警 三壹分三字第0九二00一八七九七號函、新興分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高市警新分三字第0九二00二二五八七號函及所附公文交辦單、左營分局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高市警左分三字第0九二00一七一00號函在卷可按,足認實際並無「李銘光」、「石玉龍」、「乙○○」等人存在,其等之國民明。此外,復有偽造之「乙○○」國民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國民書,被告偽造國民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次按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六九三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是國民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印文,要屬無疑。又按偽造特種文書,並偽造其上所蓋用之印文,應分別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並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亦有司法院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院解字第三0二0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八二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故被告偽造「內政部印」之公印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其行使偽造之國民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先後三次行使偽造之「李銘光」、「石玉龍」、「乙○○」等人之國民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偽造國民論罪。至被告偽造「李銘光」、「石玉龍」、「乙○○」等人之國民其上偽造公印文,均分屬一行為之接續進行,亦應僅成立一罪。另被告在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儲戶蓋章欄及印鑑卡上偽蓋「李銘光」、「石玉龍」、「乙○○」印章,係表示以「李銘光」、「石玉龍」、「乙○○」名義申請開戶及以該印鑑作為提款憑證之意;其在印鑑卡上印證欄偽蓋「李銘光」印章,係表示「李銘光」領取金融卡之意思,並均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均屬偽造私文書。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李銘光」、「石玉龍」、「乙○○」印章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印文之行為又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上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三次行使偽造之「李銘光」、「石玉龍」、「乙○○」名義之私文書,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其於同日、同一郵局內行使偽造之同一名義人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印鑑卡,要屬一行為之接續,僅成立一罪。被告所犯連續行使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從一重依偽造公印文罪處斷,容有誤會,併予指明。又被告與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為抵償債務而有犯行、其偽造國民罪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主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偽造「乙○○」國民係被告與「小林」共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分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沒收之。另南港富康郵局帳號0六八七0四─八號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李銘光」印文一枚、印鑑卡上「李銘光」印文二枚、南港港三郵局帳號0一二八四九─五號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石玉龍」印文一枚、印鑑卡上「石玉龍」印文一枚、「石玉龍」國民文、署押各一枚、南港郵局帳號0四六一一一─一號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乙○○」印文一枚、印鑑卡上「乙○○」印文一枚、「乙○○」國民本上「乙○○」署押一枚,均為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另偽造之「乙○○」國民公印文即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至偽造之「李銘光」、「石玉龍」國民印章、偽造之「乙○○」印章、及「李銘光」、「石玉龍」之郵政存簿儲金簿、金融卡等均未據扣案,尚無證據證明尚未滅失而仍屬存在,亦毋庸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出生│父母姓名│││││(民國)││地││├──┼─────┼───────┼─────┼─────────┼──┼────┤│一│石玉龍│E一二六0九七│六十四年一│高雄市前金區光復三│高雄│ 石水利 ││││三四八│月十七日│街九十一號│市│ 趙枝美 │├──┼─────┼───────┼─────┼─────────┼──┼────┤│二│李銘光│E一二五二三七│六十三年五│高雄市○○區○○街│高雄│ 李樹柏 ││││八六六│月三日│二一五號七樓之四│市│ 趙美麗 │├──┼─────┼───────┼─────┼─────────┼──┼────┤│三│乙○○│E一二九0四五│六十四年七│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高雄│ 謝厚德 ││││三九一│月一日│路四七0號│市│ 劉雯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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