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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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劉安新 訴訟代理人 劉慶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俊仁 即慈聖宮管理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莊俊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莊俊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慈聖宮之寺廟登記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莊俊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