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 莊雅卉
邱垂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行 律師被上訴人 林信義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複代理人 羅丹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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