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告 羅青定 原告 羅青煥 前列羅青定、羅青煥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世良王李春妹羅彥哲周文雄鄭素月彭學銑楊國柱葉春陽雷屆念鍾統裕柳鎮唐劉送妹曾桂枝劉維俊杜立雄陳禮賢林瑞珠彭仁坡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繳納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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