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告 羅青定 原告 羅青煥 前列羅青定、羅青煥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世良 、 王李春妹 、 羅彥哲 、 周文雄 、 鄭素月 、 彭學銑 、 楊國柱 、 葉春陽 、 雷屆念 、 鍾統裕 、 柳鎮唐 、 劉送妹 、 曾桂枝 、 劉維俊 、 杜立雄 、 陳禮賢 、 林瑞珠 、 彭仁坡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繳納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