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64號聲請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12至27字中關於「九十年度第二期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