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77號原告甲○○
丙○○丁○○被告青春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可參。復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於民國89年2月11日被告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時,辭去被告公司董事長及董事職務,被告公司並於89年5月29日再次召開臨時股東會分別改選董事、監察人,則原告三人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已為終止,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被告公司迄今遲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解任之變更登記,致使第三人誤信原告仍為被告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造成原告法律上地位之不安定,為此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公司辦理董事長及董事解任之公司變更登記。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原告所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區○○○路○○○號8樓,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之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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