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祺書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資生堂」商標面膜共壹佰捌拾參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祺書涉嫌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2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扣案仿冒「資生堂」商標面膜共183片,乃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識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綜上,是聲請人所請,於法並無未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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