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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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可亦
林泰山
陳文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