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經濟不景氣及個人財務管理不善等因素,已有多筆債務無法清償,為此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和解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和解之聲請,不合前開之規定,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亦為同法第10條第1款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並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3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破產法第7條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