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1號原告甲○○被告乙○○印尼籍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乙○○之外國(印尼)真正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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