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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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1月7日將其收押,並裁定自97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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