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5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55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5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台幣6千元。查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陳鴻斌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孫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