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619號上訴人 李宜育 被上訴人大元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證瑋 被上訴人 賴文榮
尹文博 劉奕慶 林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國增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