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楊清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零陸佰零叁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清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6月6日止累計8,912元正未給付,其中8,503元為消費款;40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清存於97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
元,約定自97年10月23日起至102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6月20日止累計255,130元正未給付,其中241,997元為本金;10,833元為利息;2,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清存於98年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自98年2月6日起至103年2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6月20日止累計288,387元正未給付,其中271,603元為本金;14,400元為利息;2,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楊清存於98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98年6月17日起至105年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6月20日止累計430,693元正未給付,其中409,396元為本金;19,613元為利息;1,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楊清存於98年9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98年9月3日起至105年9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6月20日止累計269,375元正未給付,其中254,265元為本金;14,126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楊清存於98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
元,約定自98年11月26日起至100年1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5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6月20日止累計468,106元正未給付,其中450,827元為本金;14,970元為利息;2,30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503元│楊清存│100年6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41997│楊清存│100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0│││元││││0%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71603│楊清存│100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0│││元││││0%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409396│楊清存│100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0│││元││││0%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54265│楊清存│100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元││││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450827│楊清存│100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5│││元││││%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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