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99年度基小字第1773號│├──┬─────┬─────┬──────────┬──────────┤│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15,693元│14,058元│自95年5月7日起至清│無│││││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9.99計算。││├──┼─────┼─────┼──────────┼──────────┤│2│25,396元│21,563元│自94年12月1日起至清│無│││││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20計算。││├──┼─────┼─────┴──────────┴──────────┤│合計│41,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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