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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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原告 林品希 即富莎企業社
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樵 律師
被告 賴志宏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在辯論終結後,檢附診斷證明書請求改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