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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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淑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
一、請說明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債權發生原因,所謂「生活開銷」之具體內容為何?
二、請說明聲請人之女兒蔡○婷、蔡○琳之扶養金額為何?目前該二人有無額外之工作收入?有無與聲請人分攤家計費用?
三、聲請人之現有薪資(含本薪、獎金、津貼、費用及其他收入)之內容為何?
四、在民國95年間,聲請人與金融機構間成立一致性協商之動機為何?而協商成立後、毀諾前,是否有他人資助償還協商款項?若有,請陳明該他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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