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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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1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易緝字第14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佑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948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9853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8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哲瑜書記官沈藝珠通譯劉彥槿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嘉佑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車牌號碼「3132-WW號」車牌貳面、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22-6700號」之車牌貳面、偽造之車牌號碼「7186-77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2月29日3時10分前某時許,在新竹市○○路○段○○○號前,持不詳工具,竊取 蕭勝文 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為0000-00之自用小客車。
(二)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3月17日0時10分至2時30分間某時許,在新竹市○○路○○○號前,持不詳工具,竊取 謝莉羚 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為0000-00之自用小客車。
(三)陳嘉佑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101年5月11日1時32分前不詳時、地,偽造號碼為3132-WW之自用小客車車牌0面(未據扣案)後,將之懸掛在真實車牌號碼不詳、
BMW廠牌、白色自用小客車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車輛監理機關對於車輛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陳嘉佑另與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1年5月11日3時32分許,駕駛懸掛上開偽造之號碼為3132-WW之自用小客車車牌0面之真實車牌號碼不詳、BMW廠牌、白色自用小客車,至新竹市○○區○○路○段00號前,持不詳工具,竊取 吳松益 所使用、停放在該處路邊、車牌號碼為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車牌0面。
(四)陳嘉佑與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1年5月11日3時55分許,駕駛懸掛上開竊得號碼為8370-D3自用小客車車牌之不詳自用小客車,至新竹市○○路○段○○○巷巷內,持不詳工具,竊取 趙偉宏 所使用、停放在該處路邊、車牌號碼為0000-00自用小客車。
(五)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6月22日13時許,在新竹市○○路○○○巷○○號旁,持不詳工具,竊取 陳建村 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為0000-00之自用小客車;陳嘉佑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不詳時、地,偽造號碼為22-6700之自用小客車車牌0面後,將之懸掛在前揭竊得之車牌號碼為0000-00之自用小客車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車輛監理機關對於車輛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嗣陳嘉佑於101年6月26日14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前為警拘提,警方於當日15時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內,起出懸掛上開偽照號碼為22-6700之自用小客車車牌0面之車牌號碼為0000-00之自用小客車,並於當日15時50分許,在陳嘉佑位於桃園市○○區○○○路○○號8樓之2之居處,起出對講機3台、賓士廠牌自用小客車鑰匙4支、BMW廠牌自用小客車鑰匙7支、福斯廠牌自用小客車鑰匙1支、 凌志 廠牌自用小客車鑰匙2支、TOYOTA廠牌自用小客車鑰匙1支、載有BMW廠牌自用小客車音響防盜系統解除方法及賓士廠牌中央門鎖遙控器重新設定方法、BMW廠牌自用小客車紅外線遙控器設定方法之筆記型電腦2台及車用電腦主機板、零件、電源轉換器、工具1批,始循線查悉上情。
(六)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3月17日1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號前,持不詳工具,竊取 莊雅惠 所有、停放在該處路邊、車牌號碼為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車牌0面。
(七)陳嘉佑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101年3月17日1時40分前不詳時、地,偽造號碼為7186-77之自用小客車車牌0面(未據扣案)後,於101年3月17日2時許,將之懸掛在前所竊取之謝莉羚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之自用小客車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車輛監理機關對於車輛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八)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2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22-6700號」之車牌0面(保管字號: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及偽造之車牌各2面(車牌號碼0000-00、7186-77),業經被告於本院行協商程序時自承為其所有且係供其分別為上揭犯罪事實要旨(三)、(五)、(七)所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見本院易緝字第14號卷第114頁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且非違禁物或法律規定應予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沈藝珠
審判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沈藝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要旨│主文欄│││││├───┼──────┼─────────────────────┤│1│(一)│陳嘉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2│(二)│陳嘉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3│(三)│陳嘉佑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車牌號碼「3132-WW號」車牌貳面均沒收;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四)│陳嘉佑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5│(五)│陳嘉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22-6700號」之車牌貳面均沒收。│├───┼──────┼─────────────────────┤│6│(六)│陳嘉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7│(七)│陳嘉佑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車牌號碼「7186-77號」車牌貳面均沒收。│└───┴──────┴─────────────────────┘附件:
67.(被告陳嘉佑)汽車鑰匙1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
68.(被告陳嘉佑)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2台(備註:sony、
benq牌)。(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
69.(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對講機)3台。(102年度院保管
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
70.(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訊號阻斷器)1台。(102年度院
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
71.(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掃頻器)1台。(102年度院保管
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
72.(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車用變電轉換器)1台。(102年
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
73.(被告陳嘉佑)車充器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
74.(被告陳嘉佑)電動板手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
75.(被告陳嘉佑)電線3條。(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
76.(被告陳嘉佑)拆輪胎工具1盒。(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
77.(被告陳嘉佑)電鑽1盒。(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
78.(被告陳嘉佑)行照影本1本。(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
79.(被告陳嘉佑)鑰匙空白晶片6包。(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
80.(被告陳嘉佑)SD卡8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
81.(被告陳嘉佑)MICROSD卡1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
82.(被告陳嘉佑)筆記本1本。(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
83.(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NOKIA手機)1支。(102年度院保
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
84.(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SONYERICSSON手機)1支。(102
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
85.(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NOKIA手機)1支。(102年度院保
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
86.(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SAMSUNG手機)3支。(102年度院
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
87.(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SONYERICSSON手機)4支。(102
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
88.(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MP4)1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
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
89.(被告陳嘉佑)賓士車鑰匙4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
90.(被告陳嘉佑)BMW鑰匙7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
91.(被告陳嘉佑)空白鑰匙1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
92.(被告陳嘉佑)福斯車鑰匙1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
93.(被告陳嘉佑)TOYOTA鑰匙1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
94.(被告陳嘉佑)凌志鑰匙2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
95.(被告陳嘉佑)手電筒3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
96.(被告陳嘉佑)隨身碟17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
97.(被告陳嘉佑)行動電源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
98.(被告陳嘉佑)車充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
99.(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車用電腦主機板)1個。(102年
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
100.(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車用電腦零件)2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
101.(被告陳嘉佑)作案工具13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反面)
102.(被告陳嘉佑)手套2盒。(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反面)
103.(被告陳嘉佑)診斷器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反面)
104.(被告陳嘉佑)鎖頭1包。(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