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林文素霞 被告 陳芓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4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