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他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他字第30號原告 王運昌 被告 黃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計算書中關於一、「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600元應更正為「被告」;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200元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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