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俊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受讓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含計息期間、利率)等金額若干元。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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