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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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8號原告 廖妤婕 訴訟代理人 邱荃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元(離婚部分:參仟元、酌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部分:壹仟元;精神上損害賠償伍拾萬元部分:伍仟肆佰元;贍養費部分:貳仟元),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參仟元,應補正裁判費捌仟肆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陳淑媛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