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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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119號聲請人 蔡謝秀月
蔡易學 蔡宜樺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榕駿 兼聲請人 蔡雯芳 聲請人兼前列蔡謝秀月、蔡易學、蔡宜樺、蔡雯芳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鴻霖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蔡雯芳未於聲請狀蓋印,應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提出聲請人蔡易學、蔡宜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蔡福濱 濱之父 蔡長谷 、母 許香妹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四、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蔡福濱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並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如聲請人無法通知亦應具狀予以表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