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選任辯護人邱芬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緝字第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係C型肝炎患者,需定期回診治療。又因父親罹患糖尿病腹膜炎等病多次開刀,且為氣切病患,腹膜炎住院,家中亟須被告處理諸多事務,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2月5日執行羈押,然前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再被告主張其係C型肝炎患者,需定期回診治療,並陳稱其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下稱高雄榮總)及健仁醫院接受診療乙節,惟經本院向前開醫院函詢被告之就醫記錄,經高雄榮總函覆略以:被告於92年3月15日回腸胃科抽血檢查,GOT及GPT均正常,於92年3月15日時,被告C型肝炎之病情仍穩定,但依現有之病歷資料記載,無法判斷現在C型肝炎狀況,但一般慢性肝炎只要定期簡單門診追蹤即可,有該院94年3月17日高總管字第0940002346號函暨所附之病歷資料查詢函覆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於健仁醫院胃腸肝膽科最後一次就醫時間為92年3月4日,迄今已逾2年未回診,無法判斷其C型肝炎現況,有該院94年3月11日健仁字第0940000061號函在卷可佐,是被告辯稱,其係C型肝炎患者,需定期回診治療云云,屬顯無據。又被告主張因其父親罹患糖尿病腹膜炎等病多次開刀,且為氣切病患,因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炎住院,家中亟須被告處理諸多事務等情,並非本院審酌是否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因素。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本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億芳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小玲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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