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原冒 莊金德 之名)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