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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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己○○律師
戊○○律師丁○○律師被告庚○○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八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