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確定。查受刑人於緩刑前又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刑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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