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被告 李欽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依法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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