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50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伯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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