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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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1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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