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25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277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勵新 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原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7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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