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0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05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肆拾貳萬捌仟零參拾壹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參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柒萬壹仟捌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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