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39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H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一般大貨車,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十六時三十七分許,在臺中縣○○鎮○○路○段○○○巷口處因「載運H型鋼,核重十九‧五公噸,總重二十二‧二二公噸,超載二‧七二公噸(A2交通事故致他人受輕傷)」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以中縣警交字HD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規。該車於前揭時間、地點被舉發違規事實,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於期限內至郵局繳納罰鍰,惟本站認尚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規定之情事,遂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HD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三千元(罰鍰已於郵局繳納),吊扣汽車駕駛執照十二個月,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以「因而致人受傷」為要件,亦即超載行為與他人受傷間要有因果關係;又依同條例第八十九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自應由原處分機關就上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原處分機關未說明因果關係,亦未說明有何人受傷,更未提出有人受傷之診斷證明,在肇事責任歸屬未定之前,率予裁處吊扣駕照一年,顯有速斷之嫌。另本案發生至今已兩個多月,亦未有人對受處分人提出傷害之刑事告訴,足證本案並無人受傷,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逕予裁處吊扣駕照十二個月,顯有事用法條不依事實之違法,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如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應以汽車駕駛人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與被害人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依該條項之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一般大貨
車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沙田路,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十六時三十七分許,在臺中縣○○鎮○○路○段○○○巷口時,當時路口是紅燈,前方有四部車輛停等紅綠燈(分別為 陳關勇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張浚銘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陳建智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魏有成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受處分人所駕大貨車駛至上開處所時,煞車失靈,致與上開四部車輛發生事故一節,業據受處分人坦認不諱,復經陳關勇、張浚銘、陳建智於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大度交通小隊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時 陳明 在卷;而陳關勇因本件事故而受有腦震盪(無意識喪失)、陳建智因而受有腦震盪(無意識喪失)、胸壁挫傷、臉部之開放性傷口(左眉擦傷)之傷害(尚非屬於重傷或死亡之結果)等節,除據陳關勇、陳建智於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陳明外,並有本院函調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光田綜合醫院病歷資料等附卷可憑,堪認屬實。
㈡又受處分人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一般大貨車,有「載運H型鋼,核重十九‧五公噸,總重二十二‧二二公噸,超載二‧七二公噸」之違規,並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以中縣警交字HD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規等節,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舉發單在卷可稽。
㈢受處分人雖以前詞辯稱:本件並無人因此而受傷,即便有,
亦復無法證明係與受處分人之上揭超載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云云。惟本件確實有陳關勇、陳建智受傷一節,業如上述;此外,汽車行駛中,如需減速,必須依靠煞車裝置之作用,車輛本身及其載重量之多寡,因加速度原理之故,會影響車輛之煞停距離,載重越重,所需煞停距離越長,在各類車輛設計上,均有一定限制,汽車超過原廠設計載重量,而裝載行駛,會延長預定之煞停距離,致車禍發生機率提高。換言之,車輛之總載重量乃衡量車輛之行駛與負載而為之設定,如有超載情形,當對車輛之煞車性能產生影響,乃至明之理。本件受處分人駕駛之車輛為大貨車,屬重車,依規定載重裝載已較一般車輛有更大之物理動量,更何況有超載之情況;況受處分人亦坦承:「(問:你駕駛之車輛平時有無保養?)有按時保養,本日上午才在梧棲鎮裕成修車廠保養正常後才再用車。」等語(參閱卷附受處分人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果受處分人之車輛甫經保養檢修完竣,理無煞車系統失靈導致煞車不及之問題,由此益徵受處分人之「超載」違規行為,已使原本若依照正常狀態使用均不至於發生問題之車輛產生煞車失靈難以煞停之情形甚明,是受處分人上揭違規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有因果關係,更堪認定。
㈣綜上,受處分人駕駛車輛,載運逾核定重量之H型鋼,致發
生本件車輛,並使陳關勇、陳建智因而受傷,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款,對受處分人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委不足採,本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